离婚证怎么办不需要冷静期?婚姻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一生只爱一个人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终走向了离婚的道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段法律条文告诉我们,离婚需要冷静期,为期一个月。但也有例外情况,双方如果达成协议,可以不需要冷静期,直接办理离婚证。
不需要冷静期办理离婚证的情况:
1、双方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3、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6、一方重婚的;
7、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夫妻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
办理离婚证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离婚协议书(如有);
4、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如有);
5、财产分割协议书(如有);
6、其他相关材料(如一方失踪、死亡的证明等)。
办理离婚证流程:
1、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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