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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做贷款担保人

蒋隽哲 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贷款担保人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依照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

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使得个人或实体不适合担任担保人的角色

1. 夫妻关系:当担保人与借款人为夫妻时,由于二者经济状况紧密相关,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同样可能面临偿还困难,这样的担保实际上无法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障。

2. 非本地户籍: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具备相同的户籍要求。若担保人为外地户籍,可能会增加银行的还款风险,因为外地户籍的担保人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流动性大、资产难以掌握等。

3. 无偿还能力者:那些生活无法自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由于缺乏为他人偿还债务的财务能力,因此不适合担任担保人。

4. 离休人员:离休人员由于收入来源有限,且可能存在健康等不确定因素,一般不被接受为担保人。

5. 国家机关: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除非是经国务院特批,用于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

6. 公益机构和团体: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作为担保人,因为这些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不应涉及个人或商业贷款的担保。

7.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这些机构一般不得作为担保人。但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了法人的书面授权,它们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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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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