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三人判决规定是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然后作出合理的判决。其中涉及到第3人的部分,也是需要确定其赔偿的金额的。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交通事故第三人判决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第三人赔偿问题规定是由第三人按照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第三人如果不存在着过错,那么不需要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的其他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七条
【解释条款】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均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也就是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但一些交通事故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的实际驾驶人不是投保人,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员受到本车损害,此时被保险人是实际驾驶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立案多久开庭?
1、交通事故立案后一般三个月内会开庭,具体的时间法律规范没有明确限定,一般由原告提交的材料、当前需要审理案件的多少等来确定。案件由出交通事故的地方或者被告人所在地地法院受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