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所需的主要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遗嘱人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若继承人中有境外人士,则需提供护照、签证、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等。
2、遗嘱原件:
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书或遗嘱文件,若遗嘱经过公证,还需提供公证遗嘱的原件。
3、财产凭证:
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权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4、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同时,还需提供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
5、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安分局出具。若继承人中有已故的,也需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6、其他材料:
如遗嘱人婚姻状况有变化(如离婚、再婚等),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若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还需提供结婚证等婚姻证明。
若有人放弃继承权,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