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交付的认定通常依据书面交房通知或递交钥匙之日,并需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1、书面交房通知或递交钥匙: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交房收房。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日期,则以该日期为准。若未明确约定,则以书面交房通知或实际递交房屋钥匙之日作为交付的认定标准。
2、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于交付的具体条件、时间、方式等,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应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如房屋现状、装修情况、配套设施等。
3、法律规定:除了合同约定外,交付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房屋交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卖方进行修复。
4、验收与确认:在交付过程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共同签署交房确认书,作为交付完成的凭证。若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卖中交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书面交房通知、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验收确认等多个方面。确保交付过程合法合规,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