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正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社保并要求经济补偿。
1.要求补缴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入职以来至当前的所有社保费用。注意,补缴应为足额补缴,即按实际工资基数而非当地最低标准缴纳。
2.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以证明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情况。
若用人单位拒绝补缴社保或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