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不受侵害。
当债务人欠债不还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债权证明、财产线索及担保材料。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提交申请书,明确保全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收集债权证明,如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等;并尽可能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以防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形式可包括现金、房产、车辆等,具体需法院认可。
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为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审查:法院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债权是否明确、担保是否充分等。
裁定与执行:若申请通过,法院将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如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