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及裁员赔偿如下:
1. 用人单位应在计划裁员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详细阐述裁员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数据。
2. 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裁员的对象、数量、方式等关键信息。
3. 将裁员方案提交给工会或全体员工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 将最终的裁员方案及工会或全体员工的反馈意见报送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5. 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受影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员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裁员的经济补偿仅与员工在现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龄)有关,而与劳动合同中未履行的期限无关。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不满半年,将只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服务满半年但不满一年,将只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公司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裁员事宜,否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