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补办户口本。本人撰写户口遗失原因及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声明(登报等);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
2、到户籍部门开立户籍证明。一般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可以向申请户籍的派出所户籍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因地方政策而异。出具户籍证明后,可凭户籍证明、身份证、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3、除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外,还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在诉讼离婚中,即使没有户口簿,也可以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婚姻关系。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审理离婚请求并作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离婚可能比协议离婚更加复杂和漫长,也可能对双方的关系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在决定离婚诉讼之前,建议双方先试着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分歧,以达成离婚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也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