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完成后,受害人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但受害人不能对已同意的赔偿事项进行二次索赔,只能要求侵权人赔偿不足部分。
当发生工伤事故,且责任属于用人单位时,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那么第三人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当职工因工出差时遭遇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的,虽然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