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
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的工伤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