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万别,并不是所有的情感破裂都必须是暴力、伤害、虐待等原因造成的。相反,更多的离婚是由于夫妻双方无法同步成长、感情冷漠等实际问题造成的。
下列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他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同居,没有和解的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以上,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分居一年以上,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坏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关系。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发现确无下落。
13.受到对方的虐待、抛弃,或受到对方亲属的虐待,或受到对方亲属的虐待,受到教育后不改变,对方不谅解。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