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请产假,其工资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
1. 已参加生育保险:
工资计算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注意事项:生育津贴并不等同于产假前的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则女职工获得生育津贴;若低于,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未参加生育保险:
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注意事项:这里的“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及加班费等,而非仅限于基本工资。
3. 其他情况:
女职工产假期间若需进行产前检查或其他相关医疗活动,应计入劳动时间,不应被扣除工资。
女职工若遭遇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工资或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请产假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