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如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夫妻双方已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由双方协议清偿。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这一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协议内容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债务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虽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但这种约定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