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工伤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等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核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核查通过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则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申请工伤赔偿:
获得工伤认定后,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治疗的缴费单据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医疗费用等材料,进行核查并核定赔偿数额。按照核定的数额发放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